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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敏理事长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23年年会

发布日期:2023-04-04 来源:友促会

328日至31日,陈智敏理事长应邀出席了博鳌亚洲论坛2023年年会,并在加强数据安全分论坛上发表主旨演讲。博鳌亚洲论坛2023年年会完全以线下方式举行,围绕“不确定的世界:团结合作应挑战,开放包容促发展”的主题,设置“发展与普惠”、“治理与安全”、“区域与全球”、“当下与未来”四个版块,聚焦亚洲和世界发展的前沿问题,致力于凝聚各国共促疫后世界经济复苏的共识,举办了开幕大会以及41个分论坛、圆桌会议等近50场活动,来自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约2000名中外代表、约40个国家和地区的170多家媒体机构1100余名记者参会。


(陈智敏理事长发表主旨演讲)

陈智敏理事长在分论坛主旨演讲中表示,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力要素构成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劳动者由过去掌握农业技术、工业技术的人变成掌握数字经济生产技能的人;劳动工具由农业时代的农具、工业时代的机器变成数字经济的“算法算力”,如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劳动对象由农业时代的土地、工业时代的石油变成数据;互联网为数字经济运行提供了网络平台,是数字生产力的重要载体。劳动方式、形态、要素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数字生产力的构成要素来看,其核心是数据数据具有流动性、非竞争性、非稀缺性、非消耗性、可复用性、可增值性、可复制性等特性。和土地、石油不同,数据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越用越多、越用越增值。正是这些特性决定了数据的生产、消费是一个相互转换、相互依存、相互推动的过程,数据的生产就是消费,消费也是生产。与传统经济的“生产—再生产—扩大再生产”的模式不同,数字经济在消费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数据,这些新的数据又为再生产创造条件。对数据本质的认识,是我们促进形成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当前,在工业革命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产关系已经与快速发展的数字生产力不相适应这是目前全球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如贫富悬殊扩大、政治社会动荡)、国家间冲突以及地缘政治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政府近年来多次强调加强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也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所以,促进形成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已经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陈智敏理事长指出,生产关系的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问题。数据的基本属性和特殊性决定了数据权属的特殊性。数据的所有权在拥有者、使用者、经营者、交易者、消费者之间相互交织、难以明确区分和界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需要等价交换,商品交换的前提之一是明确产权。但是,现行的很多法律、制度、思维方式都是在农业革命、工业革命时代形成的,例如现有的所有权概念是从物理空间、物理属性考虑的,用它来认识和思考网络空间、数字经济条件下的权属问题是有很大难度和局限性的,需要从哲学的高度对新的时空观进行探索。“数据二十条”强调要“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即在数据使用过程的各个环节中解决确权问题,为我们解决数字经济生产、生活过程中的数据权属问题指出了新的思路。

陈智敏理事长认为,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基本社会制度和当前的社会主要矛盾出发,数据权属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考虑:一是主体在民。人自身和人的活动产生的数据是网络社会的主体数据。人在网络数据的生命周期中发挥着源头性、基础性的作用,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的数据权是与生俱来的。公民对数据的基本权利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民的数据权。这是大数据时代下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现了习近平主席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二是公民的数据人格权。构成个人隐私安全的基础。三是公民的数据财产权。即数据创造出价值和利益的分配权。数据作为数字经济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其所创造的财富应为全民共有,从而使享有数据基本权利的公民能够参与数据创造出的财富的分配,保证社会的基本公平正义。这是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属性和按劳分配原则所决定的。

二是主权在国数据的主权在国,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和数字经济中的核心表现,也是国家安全的基本保障,包括数据管理权、控制权、防护权、反制权、司法权等权力。国家政府掌握大量关乎国计民生的公共数据,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性资源,直接参与数字经济全过程。数据治理既是国家权力又是政府的管理权力,在数据使用、生产、交易、经营过程中,除了坚持市场主导,还应加强政府指导,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结合,因此我国从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出发组建国家数据局,一体化统筹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发利用以及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这也是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地方,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数据基础制度的特色之一。

三是企业开发。企业通过资本投入和技术手段,使分散而孤立、互不关联的数据成为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市场交易保障数字经济的正常运行,使企业获得数据的收益权。所以要明确企业对数据的采集权、储存权、迁移权、制造权、分析挖掘权、经营权、交易权、分配权等权益,使企业在数据开发、制造过程中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等价交换原则,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和权益,保证数据交易的公平合理、数据股份市场的正常发育,保障企业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

四是共享共用。由数据产生的财富,理应在国家、企业和公民之间,以税收、利润、收入分配等形式共同分享,同时数据也应在政府、企业和公民的社会活动中共同使用,推动数据开放共享,打破部门和行政区域壁垒,破解数据资源垄断问题,消除数据孤岛、数据黑洞。我国数字经济的生产关系首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的一部分,它不能脱离这个本质,但同时它又与传统的经济形态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建立中国式现代化的数据基础制度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有助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社会主要矛盾。

五是合作共赢。要在坚持国家安全和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基础上,赋予相关部门、企业和公民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权利;在国际数据交易流动过程中,要坚持平等公正、互利互惠的原则,实现合作共赢;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遵守国际法和相关国家法律,反对数据“长臂管辖”;要以《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和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基础积极参与数据流动、数据安全、认证评估、数字货币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国际化市场。

陈智敏理事长指出,推动建立新型数据产权制度,促进形成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还需坚持三点:一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只有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才能做好顶层设计、制定方针政策和制定出台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各方力量、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二是坚持法律保障。要进一步落实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以及“数据二十条”,根据数字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坚持技术支撑。要综合运用数据脱敏、加密、区块链、安全多方计算等手段,加快突破数据可信流通、安全治理个人信息匿名化等关键技术,保证数据采集、发布、存储、审计、计算等环节的安全更好发挥数据要素的积极作用。


(陈智敏理事长发表主旨演讲)

陈智敏理事长强调,我们探索研究数字文明时代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制度等系列问题,在实践中发展,在探索中前进,促进形成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为人类文明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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